close
臺視新聞
新聞與新聞性節目申訴案件作業流程
- 臺灣電視公司於中華民國99年元月1日公告實施
107年7月1日修訂
- 臺視新聞製播詳實優質的新聞報導與新聞性節目以服務民眾,除依循臺視新聞部所制定的「新聞編採製播作業註意事項」,並遵循政府相關法令,同時依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妥善處理民眾對新聞與節目內容之申訴。
- 如果民眾認為臺視新聞部所製播之各節新聞、新聞性節目、特別報導及紀錄片等,有違反上列的規定,請於播送日起十五日內以電話、書面或本公司網站觀眾申訴信箱,向本公司提出申訴。
申訴電話:「臺視觀眾服務專線:0800-058-886」
臺視網站之意見箱:https://www.ttv.com.tw/dnet09/suggest/suggest.aspx - 申訴人請以真實姓名、聯絡電話,電郵以及通訊地址等可確實聯絡的資訊、提出,並說明申訴相關內容及佐證資料;如為匿名、假藉係新聞事件當事人之申訴案,或申訴人未提出具體之事實及內容者,本公司將不予處理。臺視公司在接獲郵件、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網路申訴時,於二十四小時內(不含假日)均由「臺視觀眾服務專線:0800-058-886」登錄列案處理。新聞部接獲申訴後須即時以電話、書面或電郵先行回覆及後續處理情形,相關回覆情形與內容均應列表紀錄。
- 新聞部接獲申訴案件後,新聞部經理視案件內容交付該新聞或新聞性節目權責製作人進行討論並進行處理,並於一週內擬妥回函內容,簽請新聞部經理核處,並呈報總經理核示,附具理由及不服處置時之申覆方法,交由「臺視觀眾服務專線:0800-058-886」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 副總經理得視需要召開「新聞或新聞性節目申訴會議」,進行研議或調查,並於二週內做出決議,附具理由及不服處置時之申覆方法,以書面通知申訴人與該新聞或新聞性節目權責製作人。
- 對申訴人之書面回覆,影本應由「臺視觀眾服務專線:0800-058-886」登錄存檔,並將處理結果,在考量不影響新聞事件當事人之聲譽或其他權益下,或徵求當事人同意下,以適當方式於臺視公司網站上公開。
- 民眾或新聞性節目權責製作人如果對臺視所回覆不滿意,得另以書面提出申覆要求,向臺視公司申請覆議,相關部門於接到申覆後彙整相關資料,召開專案會議(提報主管會議或董事會?)處理。
- 「新聞或新聞性節目申訴會議」設委員五人,人選由新聞部經理諮詢各方意見後,提名報請總經理核定。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新聞或新聞性節目申訴會議」成員,應遵守當事人(被申訴人)迴避原則。
本作業流程經總經理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一 「新聞或新聞性節目申訴會議」委員名單
附註二 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107年6月13日)
第23條:對於電臺之報導,利害關係人認為錯誤,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時,電臺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前項錯誤報導,致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受有實際損害時,電臺及其負責人與有關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24條:廣播、電視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等之答辯機會,不得拒絕。
附註一 「新聞或新聞性節目申訴會議」委員名單
附註二 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107年6月13日)
第23條:對於電臺之報導,利害關係人認為錯誤,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時,電臺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前項錯誤報導,致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受有實際損害時,電臺及其負責人與有關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24條:廣播、電視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等之答辯機會,不得拒絕。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